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款 3 万元

来源:金融界日期:2024-07-18浏览次数:11067


近日,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调取监控视频,2024 年 4 月 9 日 10 时 06 分 50 秒到 10 时 07 分 06 秒,汽车排放检验员苏利对车牌号为甘 E17795 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 10 时 06 分 46 秒该车侧面尾气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2024 年 4 月 12 日 14 时 20 分 48 秒到 14 时 21 分 06 秒,汽车排放检验员苏利对车牌号宁 A72870 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 14 时 20 分 58 秒该车侧面尾气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该公司在对车牌号为甘 E17795 和宁 A72870 的机动车检测时,为了提高车辆检测通过率,变造了原始数据,将该车冒黑烟现象改为了没有冒黑烟,在没有要求该车进行检修或者整改的情况下,最终判定这两辆车检验合格,并业务办结。2024 年 4 月 14 日 9 时 34 分 41 秒到 9 时 37 分 32 秒地沟检验员马彦兵对车牌号宁 CF6915 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未使用底盘间隙仪,对该车底盘进行检测。该公司最终签发并出具了车牌号为甘 E17795、宁 A72870、宁 CF6915 合格检验报告。

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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