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日期:2024-07-26浏览次数:13267
7月22日,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具体信息如下:
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7Q165(1-1),
法定代表人:李*,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15号华宇厂房2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投入经营以来,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后段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3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配套建设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2.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3月份投入经营以来,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后段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中产生的废水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违法问题;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4.营业执照1份,证明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提供2019年3月12日出具的《八万套蛋种鸡场改建工程项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AHSDP-WT-201902003,证明企业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投入使用时间;
7.企业于2024年4月29日签订的废水治理项目合同书,证明企业主动采取整改措施;
8.企业于2023年10月13日签订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企业实验室废液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合肥创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9.2024年5月20日企业提交的申请说明材料1份及2024年5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于5月16日安装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并处于使用状态的情况;
10.企业提供2024年05月29日安徽金祁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AHJJQ2405321,证明企业污水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杨珺、戴程具有生态环境执法的资格;
12.其他相关材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高)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综合企业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裁量因素,以及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危害后果、已完成整改等实际情况,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名称:合肥市财政局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虚拟账号:340014686080500014270384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