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日期:2024-08-23浏览次数:10453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被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检验类型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为TD1(不含防爆型)。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中旬,以每台672元的检测价格受理使用单位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学府家园9台在用乘客电梯的检测业务。2024年4月18日中午,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袁某、郑某某对学府家园3幢3单元(4#)1台产品编号F8N07087的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未发现前述乘客电梯轿厢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错误(标示产品编号为F8N07089),即通过扫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便开始检测。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未对A1.2.2.4缓冲器、A1.2.7.1门间隙、A1.2.7.7门的锁紧与闭合、A1.3.4.2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电气安全装置等关键检测项目开展检测,未对A1.2.3.1主开关、A1.2.5.3悬挂装置端部固定、A1.2.7.8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1层)等一般检测项目开展检测。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袁某、郑某某对上述未检测项目直接判定为“符合”,并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4月22日,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检测结果对前述乘客电梯出具了报告编号为浙NBJCT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相应要求”。另经查明: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前述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的责任人员为袁某、郑某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朱某某。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672元。
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构成了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72元;(二)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672元。鉴于检测服务责任人员袁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袁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鉴于检测服务责任人员郑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郑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鉴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朱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朱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