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5-02-14浏览次数:118
2024年,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有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紧紧围绕保障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安全,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全年共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82宗,查扣非法改装车辆484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汕头市金平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粤东稽查办会同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涉嫌改装等问题,现场将该涉嫌违法线索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65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且涉案货值超过15万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二:汕头市龙湖区某车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加长的情况,遂对该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39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汕头市金平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与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加长、加装电池盒、加装护栏的非法改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汕头市金平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6日,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情况,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电池盒、加装后座靠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金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7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汕头市龙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8辆电动自行车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加装坐垫和靠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8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汕头市龙湖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改装行为,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处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6辆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6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汕头市澄海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2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放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车辆随附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存在鞍座加长、加装座椅靠背、加装电池托架等行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汕头市濠江区某车行超范围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9日,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底座及衣架与车辆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且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无“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经营范围,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超范围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对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汕头市潮阳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4日,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行为(拆除脚蹬轴、鞍座加长和安装防撞条),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汕头市潮南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7日,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遂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属潮南区司马浦镇人民政府处理。
经查,当事人利用店内配件材料对待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造,导致6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司马浦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