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5-02-28浏览次数:4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6起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6起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崇仁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0日,抚州市崇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多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标准识别码(CALID)完全相同,立即调取相关车辆尾气检测监控视频,发现检验员开展环检时,将OBD检测设备连接在待检车辆后方车辆上,利用替车检验方式使其通过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南城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擅自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0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验视频监控平台,发现辖区内某检测机构对车牌号赣FE***8、赣F7***R、赣F5***T、赣F1***3、赣FA***9、赣FW***6等6辆小型汽车开展检测时,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检验员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到待检车辆排气管上并有效固定,擅自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导致检测结果数据失真,并以此检测结果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南城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验视频监控平台,发现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核对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检验员、车主等相关人员,发现该检测机构对车牌号赣F7***Q、赣F3***8等2辆双排气管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对各排气管取样检测取算数平均值或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检测,仅通过单取样管对一个排气管进行了取样检测,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导致检测结果数据失真,并以此检测结果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验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抚州高新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人为干扰采样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8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核查,经现场核对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在对车牌号赣FE**19、赣G6**62、赣F2**0学、赣F3**93、赣F2**7学等5辆车进行环检时,检测人员将采样管探头插入待检车辆尾气管,但采样管末端与不透光烟度计连接处人为断开,直接暴露在空气中,人为干扰采样环境,导致检测结果完全失真,并以此检测结果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抚州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经核对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采用双怠速法对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检验人员未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检测,只将Y型取样管一端连接待检车辆其中一个排气管取样检测,另一端未连接待检车辆另一排气管也未进行封堵,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干扰采样环境,导致检测数据失真。
经核对,该检测公司通过上述违规方式共计检测了8辆双排气管汽车,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宜黄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发动机额定转速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5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突击检查,发现该检测机构涉嫌擅自修改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经核对车辆信息、检测报告及调查询问,发现该检测机构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货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擅自修改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影响了真实VelMaxHP的确定。经核算,该检测公司通过上述违规方式共计检测了7辆柴油货车,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该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规范要求,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思考]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物尤其是NOx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检验机构肩负把控汽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任,是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应履行保护环境、服务发展的社会责任。然而,部分检验机构却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通过各种作弊手段出具虚假报告,严重破坏了检测行业秩序,更削弱了环境治理成效,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面对此类现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务必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污染危害的认知,提升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检测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鼓励检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多方协同发力,构建起“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